案例:
李某某,男,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业务,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0年3月至6月间,肖某某伙同付某某等人,安排中介人员邹某某等组织无稳定职业和收入的社会人员隋某某等人,使用伪造的《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等证明文件,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个人信用担保汽车分期贷款,用于向3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置汽车。最终,隋某某等13名社会人员的贷款申请获得批准,某银行发放贷款本金共计188.8万元,直接支付给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汽车由肖某某等人领走后对外出售或抵押,卖得的钱款按比例分配给上述人员等,无人负责归还贷款。
2020年4月,李某某经他人介绍认识肖某某。之后,肖某某将通过诈骗银行贷款方式购买的4辆汽车(登记在隋某某等人名下)“抵押”给李某某,并将有隋某某等人单方签名的车辆抵押借款合同、买卖转让协议、车辆出售委托书等材料交给李某某。李某某明知相关车辆系肖某某等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向银行贷款购买,仍以抵押借款为名接受4辆汽车,并向肖某某支付钱款。后李某某将4辆汽车全部出售。
诉讼过程
2020年12月至2022年8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先后以肖某某、付某某等6名被告人涉嫌贷款诈骗罪提起公诉。2021年4月至2022年9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一审判决,肖某某、付某某等6名被告人犯贷款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肖某某、付某某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均已生效。
2021年11月12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涉嫌洗钱罪提起公诉。2022年2月25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本罪属于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所犯新罪,撤销前罪缓刑后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某某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案例分析:
该案系一起上游犯罪为贷款诈骗罪的洗钱犯罪案件。李某某在接受、取得涉案车辆时,已明知车辆系肖某某等人通过制作虚假证明材料向银行申请贷款购买,仍以低价收购,并进一步转移、出卖,具有帮助上游犯罪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故意。检察机关围绕“贷款购车诈骗+销赃分赃”黑灰产犯罪特征,做到引导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相结合,依法追诉洗钱犯罪事实,实现对金融信贷领域犯罪的全链条打击。向相关企业制发检察建议,跟踪督促落实整改,防范化解贷款购车领域风险。协同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对银行进行金融风险防范提示,将溯源治理端口前移,维护信贷资金安全和金融秩序稳定。